防盗报警系统失效车主获赔
家住宝安的陈先生花了16万多元买了一辆海南马自达小轿车,开了不到一年就在住家附近被盗,虽然保险公司赔付了大部分损失,但令陈先生感到不满的是,花了3000多元安装的GPS(全球卫星定位系统)却未按服务承诺发挥“防盗报警系统”、“范围监控”、“遥控锁车”等作用,他一纸诉状将GPS服务商深圳某通讯公司告上法庭。福田法院日前经过审理,认为被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,应赔偿原告陈先生各种损失共计44578元。
原告在起诉书中称,2008年5月17日,他与被告深圳某通讯公司达成协议约定:由被告为原告的小轿车提供GPS防盗系统服务,服务项目包括:“紧急报警,卫星定位,手机查询,范围监控,遥控锁车,防盗报警,网上查询车辆位置和车辆行驶记录查询”等。原告于协议当天向被告支付了GPS货款2800元,服务费600元和话费50元。2004年9月26日,原告的车在宝安区西乡被盗。原告认为,被告没有履行防盗报警义务,在车辆被盗时根本没有报警,也没有通知原告。同时,原告发现车被盗后,立即打电话通知被告,要求被告履行“卫星定位”、“范围监控”和“遥控锁车”等合同义务,但被告均没有履行,被告的不作为直接导致原告的车丢失,被告应赔偿原告由此遭受的损失。
被告深圳某通讯公司在法庭上答辩称,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,不是买卖合同纠纷,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买GPS防盗报警系统的货款和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。原告购车价是16万多元,车辆丢失后,保险公司已折旧赔偿给了原告,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购置税,不属于被告赔偿范围,原告应要求税务部门退还。同时,原告要求赔偿养路费等损失也没有法律依据。被告同时认为,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车辆被盗系因被告的产品质量问题所致,被告没有任何过错,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,原被告签订GPS服务合同,原告支付了GPS货款和1年服务费。案发当日,原告发现车辆被盗后,即向公安部门及被告报警。被告承认收到了原告的报警,并表示当时就多次下达车辆定位指令及断油断电指令,但无反应,车辆最终从电脑监控系统中消失。事后,保险公司依照与原告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约定,赔偿了原告12万余元。
法院认为,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GPS服务,并缴纳了服务费,原、被告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,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。原告车辆被盗时,被告并未按照承诺履行“防盗报警报警”、“范围监控”、“卫星定位”、“遥控锁车”等义务,故被告应当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。原告的车辆已实际使用7个多月,有一定程度的折旧,原告主张被告全额赔偿,法院不予支持。根据相应折旧,法院判决被告应赔偿原告购车费损失、车辆购置税、车船税、养路费、保险费损失、购置GPS防盗系统款及服务费等共计44578元。